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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照房屋一起转租,饭馆出事牵连房主

分类:从业心得    时间:(2014-10-16 15:09)    点击:460

  案例:证照房屋一起转租,饭馆出事牵连房主

  2011 年9月的一天中午,李强与几个朋友在一家饭馆吃饭,五个人一共喝了两瓶二锅头。饭后,走路直打晃的李强在几个朋友的搀扶下向饭馆门口走去,不慎碰到了放在过道边正在煮排骨汤的电饭煲,造成李强被烫伤。李强的伤经鉴定为十级伤残,共计花费医疗费、护理费等2万余元。饭馆为一个体工商户,注册业主为陈军,该饭馆的房屋系陈军租赁使用。自2010年1月1日开始,陈军将该房屋转租给贾玲,同时将饭馆的营业执照一起出租,李强被烫伤时正是贾玲在经营期间。经多次协商未果后,李强将陈军、贾玲诉至法院,要求二人给付医疗费、护理费及残疾生活补助费共计7万元。

  案例分析:

  陈军与贾玲之间的合同虽然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但《合同法》中同时规定,合同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否则应属无效。本案中,陈军与贾玲签订的饭馆转包协议,违反了个体营业执照禁止转让经营的强制性规定,应属无效。对于该协议的无效,双方均有责任。李强与朋友一起在贾玲经营的饭馆内用餐,贾玲应当向顾客提供安全的用餐环境。现因饭馆将煮排骨汤的电饭煲放置在顾客饭后出入的门口,形成了安全隐患,且未能做好安全防范措施,造成李强饮酒后从饭馆出来时碰到电饭煲而被烫伤。

  因此,饭馆的经营者贾玲应当对李强的损害后果承担主要民事赔偿责任。李强饮酒不注意节制,饮酒后需在朋友搀扶下行走,对于造成的损害后果应当承担次要责任。陈军将饭馆转包给贾玲经营,陈军与贾玲签订的饭馆转包协议,违反了个体营业执照禁止转让经营的强制性规定,应属无效。因此,陈军对贾玲经营期间给李强造成的损害后果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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