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档案
律师统计
加载中...
网站公告
欢迎来到聂晓东律师的网站
文章分类
网站文章
我的好友
暂时没有好友
最近访客
友情链接

收养关系解除时需要给与补偿吗?

分类:从业心得    时间:(2014-10-16 15:03)    点击:255

  对于依法有效成立的收养关系可以依照法律规定解除。收养关系解除后必然产生相应的法律后果。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1、 对养子女与养父母及其近亲属的后果

  收养关系解除后,养子女与养父母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即行解除。

  2、对养子女与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的后果

  收养关系解除后,养子女与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自行恢复,但成年养子女与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是否恢复,可以协商确定。

  解除收养关系的补偿问题

  当事人应在解除收养关系的协议中明确约定关于补偿收养人在收养期间支出的生活费、教育费等费用的问题。

  1、养父母要求解除收养关系的,一般不能要求补偿,但因养子女成年后虐待、遗弃养父母而解除收养关系的,养父母可以要求养子女补偿收养期间支出的生活费和教育费。

  2、生父母要求解除收养关系的,养父母可以要求生父母适当补偿收养期间支出的生活费和教育费,但因养父母虐待、遗弃养子女而解除收养关系的除外。

  3、收养关系解除后,经养父母抚养的成年养子女,对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养父母,应当给付生活费。

该文章已同步到:
发表评论
匿名:
验证码:   匿名评论
温馨提示: 聂晓东律师提供“劳动纠纷  ”等法律服务。
如果您有法律问题可以点此咨询聂晓东律师,聂晓东律师会为您的法律咨询提供解答。
您也可以拨打聂晓东律师的电话进行法律咨询:400110148,咨询时说明来自法帮网能达到更好的效果。

聂晓东律师网
FABANG LAWYER
法帮网首页 | 法律咨询 | 太原律师 | 太原律师事务所 | 法律知识 | 法律专题 | 法律法规
聂晓东律师主页,您是第22764位访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