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抢劫案辩护

分类:案例集锦    时间:(2014-10-16 14:44)    点击:131

  聂晓东律师依法担任本案被告人刘某的辩护人,出庭履行辩护职责。就个人感情而言,我对本案被告人实施的抢劫犯罪行为,特别是凶残杀害受害人的行为,也同样表示极大的愤慨;对于受害人及其亲属遭此不幸表示深切的同情。但辩护人的职责,同时要求我应坚持以理性的态度,结合本案的具体案情,认真履行辩护职责,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辩 护 词

  审判长、审判员:

  聂晓东律师依法担任本案被告人刘某的辩护人,出庭履行辩护职责。就个人感情而言,我对本案被告人实施的抢劫犯罪行为,特别是凶残杀害受害人的行为,也同样表示极大的愤慨;对于受害人及其亲属遭此不幸表示深切的同情。但辩护人的职责,同时要求我应坚持以理性的态度,结合本案的具体案情,认真履行辩护职责,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今天的庭审调查情况,我对起诉书指控的基本犯罪事实和定性无异议。着重针对被告人在本案中的地位和作用,在衡罪量刑方面提出以下辩护意见。

  一、刘某在共同犯罪团伙中处于从属地位。

  在起诉书指控的两起抢劫犯罪中,刘某参与的是2008年5月29日在府谷县的抢劫犯罪。在这次抢劫犯罪中,刘某的行为有两个特点,(1)参与犯罪团伙的时间迟。5月27日这天,先是刘某到张怀仁家主动提出参与抢劫,后是张怀仁通知刘某参与犯罪预谋。而在此之前,张怀仁、尤强、赵国刚抢劫犯意已经形成并已做了来府谷踩点、购买作案工具等准备工作。可以看出,刘某是中途参与,对这起抢劫案件的发生,不起决定作用。(2)如何行动受他人支配。据张怀仁的供述,因为刘某没有犯罪前科,一开始张怀仁还不想让他参加,只是考虑到刘某已经知道他们在柳林抢劫的事实才让他入伙的。所以在这次抢劫作案中,刘某处于被领导、被支配的地位。在作案中干什么,什么时间干,听的是张怀仁的分工和指挥。刘某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反映了他对这次抢劫能否得逞,危害后果的严重程度并不起决定作用。

  二、刘某在府谷抢劫作案中所起的作用相对较小,对本次犯罪发生的加重处罚情节不起决定作用。

  被告人在府谷实施的抢劫犯罪,是典型的共同犯罪。其犯罪的手段和危害后果又同时具有三个我国《刑法》规定的抢劫罪的加重处罚情节。既然是共同犯罪,各共犯共同承担其罪责是肯定的。但各被告人在实施犯罪中所起的作用是不尽相同的。所以各被告人应承担的罪责也不能一概而论。

  根据案件材料和庭审情况,证明刘某在本次抢劫作案中,所实施的犯罪行为,第一是手持榔头控制副驾座上的受害人,用榔头在受害人头背部打了几下;第二在搜找受害人手机时,抢得手机一部和一个装有3000多元钱的钱包。不容质疑,刘某的行为对这次抢劫犯罪起到了比较重要的作用,但同时也应注意,刘某对本次抢劫作案的三个加重处罚情节,却不起决定作用。其一、抢劫数额情节。这次抢劫作案目标是经过其他被告人的踩点而选定,而前面的预谋和踩点是在刘某向张怀仁要求入伙前就已经完成的。其二、持枪抢劫的情节。使用持枪抢劫的犯罪手段,张怀仁、赵国刚在柳林抢劫中就已经使用,府谷抢劫使用持枪手段,在刘某参与犯罪之前其他被告人也已有预谋。其三、造成受害人死亡的情节。刘某之所以参与本次犯罪,是听尤强所说张怀仁、赵国刚柳林抢劫的经过而受到诱惑。而柳林抢劫是把受害人锁在汽车的后备箱里,并未发生受害人死亡的后果。刘某没有想到这次抢劫作案,张怀仁为了缩短作案时间、能够顺利逃脱而临时决定开枪杀人,并在很短的时间内连杀两个受害人。张怀仁开枪杀人的行为,虽不属实行过限的情形,但出于其个人主观犯意,扩大犯罪危害后果的罪责主要应由其自己承担。

  三、刘某在抢劫作案中表现出的主观恶性相对较小。

  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犯罪动机。辩护人曾在网上看到过有关本案的报道,在对在案的各被告人的采访中,各被告人的说法反映出各自的人生观,价值观、荣辱观对实施犯罪的影响。张怀仁崇拜的是电视剧《上海滩》中的许文强,向往的是打打杀杀的黑社会生活;赵国刚信奉的是,成功人士的第一桶金都充满肮脏和血腥,获取第一桶金当然可以不择手段;而刘某之所以走上犯罪,主要是迫于生活压力。刘某原来有着一份稳定的工作,但工资不高。当他听尤强说过柳林抢劫的经过后,对张怀仁、赵国刚的行为是非不分、盲目崇拜。开始不满自己那点微薄的收入,不满窘迫的家庭经济状况,特别是要求入伙的那天,又因为没钱给孩子买奶粉受到其妻子的责怪,以致不辨善恶,铤而走险,走上犯罪道路。二是在伤害受害人时的心态。在本次抢劫作案中,刘某个人行为是对副驾座上的受害人实施控制,但从其控制受害人的行为来看,当他使用榔头击打受害人头背部时,所用力度并不凶狠。根据公安机关对受害人史学晓的尸检报告记载,拼接头皮及颅骨,除枕部发际上2cm正中有明显的枪伤痕迹外,余尸表未见损伤性变化。也就是说,刘某虽对受害人实施了击打行为,但没有给受害人造成明显的伤害后果。

  四、刘某在犯罪后认罪态度较好,积极配合公安机关退赃,有悔罪表现。

  刘某犯罪后曾经畏罪潜逃,但2008年11月10日在福建被抓捕后,接受第一次审讯时,就如实交代了自己参与的犯罪事实。在以后的审讯中,又积极配合公安机关,如实交代了自己所分赃款50万元的去向,公安机关先后扣押刘某用赃款买的单元房一套,房价16。6万元;汽车一部,价款 元;电脑一台,价款 元;另扣押银行卡现金 元。共计 元。为最大限额的挽回受害人的经济损失提供了条件,也充分体现了刘某认罪悔罪的诚意。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第五条指出,犯罪分子非法占有、处置被害人财产而使其遭受物质损失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被追缴、退赔的情况,人民法院可以作为量刑情节予以考虑。

  审判长、审判员,本案曾经因为案情重大而受到社会和媒体的广泛关注,容易出现“舆论审判”的现象。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发言人在谈及该类问题时曾说过,对进入法院审判程序的案件,舆论越是高度关注的,承办案件的法官越是要保持理性。因此,辩护人希望合议庭能够充分考虑以上辩护意见,在对本案定罪量刑时,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司法原则,罪刑相适应原则,对共同犯罪区别对待的原则,对刘某的罪过、罪责做出正确的评价,从而做出公正的判决,实现我国刑罚教育被告人重新做人、教育社会预防犯罪的目的。

  谢谢。

  山西艾伦律师事务所

  聂晓东律师

  二0一二年七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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